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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次数:

  (2022年11月28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加强监督实效,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市委、区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区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区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

  (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时,应当聚焦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可以协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

  五、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重点关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完善城区功能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也可以通过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六、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执行和调整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计划年度结束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由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区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初步方案;

  (四)本年度区重大项目清单初步方案;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中央决策和省、市、区委部署,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相匹配;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处理情况反馈区人大财经委。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区人大财经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九月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就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十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委、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三、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或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讨,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分析报告可以发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

  十四、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执行和调整的监督。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安排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十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区委关于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下一规划期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市、区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注重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七、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区人大财经委。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的十二月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区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九、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五年规划纲要、年度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省、市和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二、编制区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全区大局、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区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五、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区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区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供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六、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引导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驻武单位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七、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同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问卷调查和普法宣传教育,以学法知法促进执法守法。

  二十八、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移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责建议。

  二十九、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三十、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作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区人大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必要时可以区镇(街道)联动,共同做好经济监督工作。

  三十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本区域经济工作监督可参照本决定执行。各镇人大结合本地实际,也可参照本决定制定加强本地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11月29日